浅谈“枫桥经验”对检调对接工作创新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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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在各地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刑事和解的尝试脚步就一直没有停过,例如 不过,以上各地的做法,其实早在半个世纪之前就已经有了初步模式,那就是经毛泽东同志亲笔批示“要各地效仿,经过试点,推广去做”而闻名全国的“枫桥经验”。 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经过近50年的发展,“枫桥经验”早已将“党靠群众、源头预防、依法治理、减少矛盾、促进和谐”、“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作为内涵,其精髓是以人为本,灵魂是创新和与时俱进,核心是经济社会的统筹发展,工作原则是最大限度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目标是为民(即富民、爱民、乐民、靠民,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也因为“枫桥经验”,诸暨市枫桥镇的社会经济发展亦走在了同类乡镇的前列,2011年,枫桥镇实现了工业总产值142.8亿元,销售收入138亿元,国内生产总值46.4亿元,工业性投入13亿元,自营出口2.69亿美元;全镇拥有工业企业5007余家,规模以上企业86家,从业人员4.2万余人,被誉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乡镇的典型”。 而在检察机关,这种道路经过多年的摸索和实践,就形成了现在具有一定规模和相当经验的检调对接模式。 检调对接,细分起来,可以根据其具体工作内容,分为刑事和解、民事申诉和解、涉检信访息诉等,其宗旨是自愿、合法、公正、公平,其内涵即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将执法办案与深入化解社会矛盾相结合,依托人民调解组织等各类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平台,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促进当事人就案件中的民事责任和解息诉,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工作机制”。由此可见,这一项工作的有效开展,可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有效预防犯罪、节约司法资源、增加群众满意度、促进社会管理等方面深层次的功能,也可以起到提升司法机关,尤其是我们检察机关自身在群众中的公信力的作用。具体来说,对于目前的司法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的活动有着以下几方面意义。 一、对于案件双方当事人来说,既可以维护被害人相关权益,又帮助了加害人的矫正回归,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 检调对接机制的介入,增加了双方当事人在检察机关的主持调解下心平气和地对话的机会,不仅能够补偿受害方所遭受的物质损失,还能抚平其心理创伤,减少对于加害方的怨恨和敌意,助其拾回原本对于社会的信任感和安全感。而对于加害方,通过直面受害者所受到的痛苦,能够使其深刻反省自身的不法行为,进而促使其内心真诚悔罪,自愿接受惩罚、补偿对方损失;另一方面,通过检调对接、和解结案,增加了加害方获得受害方谅解的机会,从而增加了其减免刑罚的可能性,避免了刑事诉讼给其带去的一些负面影响,有益于加害人的矫正工作,降低了其再社会化的难度和压力。如此一来,检调对接成为了能够使得双方当事人面对面和平对话的平台,这无论是对于受害方,还是加害方来讲,均能减少其讼累,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契合了我国人民“厌讼”的心理,有助于树立司法机关的“亲民”形象,增加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印象分。 二、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开展检调对接工作机制,有利于推进自身公正廉洁执法,有利于整合司法资源、节约诉讼成本。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基层检察院一直存在着“案多人少”这一矛盾,如何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已成为各个基层检察院工作中的一项不可忽视的任务。而检调对接,或通过检察院的居中调解,或通过法检的联动分工,或通过检察院和其他人民调解组织的密切配合,使得当事人之间化干戈为玉帛,定纷止争,平息怒气,进而使一些犯罪情节轻微以及民事赔偿有异议的案件得以良好解决、犯罪嫌疑人不被起诉或减免刑罚,减少了检察人员和法院人员的工作量,从而达到了合理整合司法资源、节约诉讼成本的目的,也便于司法机关集中力量办大案、要案。另一方面,检调对接在国家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意愿,检察机关从原先传统的就案办案模式转变为以修补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为中心,使得检察机关的活动更为公开透明,有力地促进了检察机关工作作风向“公平、公正、廉洁”的转变。一个办事快、办事好、办事公正无私的检察机关形象必定能够得到人民群众的信赖。 三、对于社会和谐来说,检调对接能够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应当值得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广。 如今许多案件,都是由原先的邻里纠纷、亲友龃龉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所造成的。而检调对接的出现,恰恰能够给案件双方当事人提供一个面对面交流沟通的平台,使得双方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促进双方的互相谅解,受害方能够得到赔礼道歉、物质赔偿,加害方能够深刻反省、真诚悔过,从而化解积怨。同时,检察人员通过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居中调解,既能够普及法律知识,又能够减少不必要的冲突、修补受损的社会关系,并预防下次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持了社会秩序,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但就目前检调对接的实施情况来看,实践中还是存在着诸多问题和不少误区的。 一、篡改事实和证据。要进行检调对接,首先要在查清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换而言之,要在做到“基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基本确实充分”的前提下才能够开展检调对接。要坚决杜绝假借和解之名做歪曲事实、伪造证据之实。每个要进行检调对接的案件,必须由承办检察官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主持、调解,在双方均有和解意愿的前提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帮助被害人争取权益、加害人补救挽回。 二、以钱买刑、以钱替刑。在实践中,经常会碰到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要求。诚然,积极赔偿固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加害方的悔罪态度,但是完全用金钱赔偿来衡量其悔罪表现的“一刀切”的做法却是不可取的。有些犯罪嫌疑人虽然现下没有财产来源,无力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但其可通过其他诸如分期赔偿、寻求保证人等方式显示其悔罪态度,作为检调对接、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罚的一种参考。而有些犯罪嫌疑人虽然已经退还赃款、赔偿损失,但其或态度嚣张或不认罪或毫无悔意,笔者就不建议对这些案件进行检调对接、减少罪犯的刑罚。 三、方式方法类型单一、使用率不高。目前大部分检察人员在进行检调对接工作过程中,还停留在单一的“检方主持、双方协商”的模式中,方式、方法单一,应用领域狭窄。所以现在急需尝试、创新,运用其他的行之有效的方式,提高检调对接案件的效率,争取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相统一。 因此,针对上述问题和误区,在继承“枫桥经验”的精髓的前提下,结合当下检察机关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本着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模式的理念,通过借鉴“枫桥经验”的一些成功做法,笔者私以为,可以从以下几个途径着手进行创新。 一、健全检调对接相关制度,切实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化解社会矛盾是目的,检调对接工作应该成为提高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能力的重要抓手。而要真正发挥检察机关这一作用、贯彻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就要健全完善检调对接的一系列相关制度。笔者认为,除前述诸多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所出台的文件之外,还可以制定检调对接工作室的相关工作细则、检调对接案件首办责任制、检调对接案件监督责任的落实规定、检调对接案件质量考核规则、检调对接案件回访制度等相关的后续监督规定,确保检调对接案件办理过程的公正透明,以求达到其应有的定纷止争、修复破损的社会关系的效果。此外,还可以设立检察机关、法院、人民调解组织、党委和政府部门所共同参与的社会大调解相关的例会和联席会议制度,将检调对接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法院调解等结合起来,总结交流调解工作经验和心得,明确下一步工作的重点和方向。 二、因案制宜,灵活运用多种办案方式方法。检调对接的出现,本来就是为了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使得案件当事人(尤其是被害人)的诉求能够得到满足,因此在办理检调对接案件的过程中要始终把“自愿、合法、公正、公平”放在首位。这也就要求检察人员在办理检调对接的案件时能够充分运用不同的办案方式,多措并举,达到最佳的解决纷争、和解息诉的目的。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要运用不同的解决方法。例如,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检察人员要和其监护人以及其他亲属做好沟通工作,以教育挽救为主、惩罚为辅,宽严相济;又如,对于邻里之间的纠纷,要积极走访,缓和双方僵持的关系,解开双方的心结,平衡双方的利益,亦可以邀请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第三人介入调解,对于那些影响较大的案件,甚至可以进行公开听证,既化解了矛盾、消除了群众对于司法机关的不信任,又能够普及法律知识、消除人们的认识误区。与此同时,还应当将处理矛盾纠纷案件的“窗口”前移,积极主动参与到各种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的工作中,定点定期派干警在调处中心挂牌接待,对于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案件能及时当场有效处理的就尽快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早移交给相关科室部门,对于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则要耐心解释并告知当事人应当向何部门进行反映。 三、严格适用检调对接程序,强化监督案件质量和效果。检调对接案件由于其本身以化解社会矛盾、定纷止争为目标的特殊性,所以要求检察人员在处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要做到“公正、公平”,对于此类案件要严格适用,不仅要求双方自愿、有进行调解的意向,还有看这一案件是否符合检调对接适用的范围。若是碰到再犯、累犯等屡教不改的罪犯所犯案件,或是涉黑涉恶、抢劫等严重暴力案件,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就不应该对此类案件启动检调对接程序。而在案件处理完结后,检察人员还要后续跟进相应赔偿是否到位、有无涉检上访等潜在风险等问题,综合评估此案的办案质量和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四、加大对外沟通力度,形成社会大调解合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法院调解、检察和解等几个方面。检察机关在进行检调对接工作时,要及时定期向本地行政领导部门汇报相关工作情况、积极争取地方上的支持;同时,还要积极走访公安、法院、司法、信访、纪检和有关的乡镇街道,通过调研、汇报、征询和沟通,与各级各部门党委政府达成良好共识、共同分析调解难题、共商停访息诉对策,有效减少和预防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为自身检调对接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氛围,增强调解工作的合力。 经过了半个多世纪洗礼的“枫桥经验”,在检察机关中得到了运用和发展,形成了现在的检调对接模式。作为检察人员,在办理检调对接案件过程中,也要结合“枫桥经验”在化解社会矛盾上的一些成功经验和做法,嫁接、创新、使用到检察领域中,兼顾到法、理、情,做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统一,为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添砖加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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