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区检察院制定出台《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中心工作规则(试行)》规范举报中心运行初见成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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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虞区检察院出台《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中心工作规则(试行)》,切实保障了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中心规范有效运行。该举报中心自成立以来,已收到举报线索28条,其中属于该院管辖的共计7条,均已根据《规则》的办理要求移送至相关部门办理。其中民行部已就受理的2条公益损害线索向上虞区沥海镇政府、区农林局发出检察建议。 《规则》主要内容是: 一是明确举报中心的受理范围。举报中心依法受理的举报、控告事项包括: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有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等领域中,相关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等部门在执行相关职能活动时存在违法情形的;以及其他依法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 二是明确群众举报途径及方式。人民群众可通过来信来访、12309检察服务热线、12309网络服务平台等方式进行举报、控告。同时,前来举报的群众需要提交书面材料,载明举报和控告事项、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明公益损害或诉讼违法行为及后果等相关线索或证据。 三是细化线索受理办理的流程。首先,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受理口头举报、控告的,应及时制作笔录并经举报人、控告人签字确认;其他部门或人员接收到相关线索的应及时移送至举报中心。举报中心对接受的线索应确定专人进行审查,并于收到线索之日起七日内经分管检察长批准,根据线索的管辖及性质填写流转表进行线索的移交;上级院交办的线索应于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检察长审批。其次,本院承办部门收到举报中心移送的相关线索后,办理公益损害举报线索的部门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举报中心,六个月以内回复办理结果,逾期办理的需经检察长批准后,方可延长回复期限;办理诉讼违法控告线索的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举报中心,一个月内回复办理结果,逾期应当说明理由并经检察长批准后适当延长至两月以内。最后,举报中心收到回复文书后,对办理结果进行程序性答复,必要时进行公开审查工作。 四是明确举报线索的评价、奖励方式。对于经查证属实的重要线索的举报人,经检察长批准后,可参照该院《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酌情给予一定的精神或物质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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